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1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推动解决乡镇所在地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我委对2014年制定实施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50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推动解决乡镇所在地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经研究,对2014年制定实施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503号)做了进一步修订,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全省各县(市)乡镇(不包含设区市辖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县城所在的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当地人口及乡镇发展需要,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自来水厂、改扩建自来水厂及配套供水管网等。
省级预算内投资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政策、项目建设受益人口数量、项目建设新增供水能力等因素安排投资补助。
供水规模较大的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新增供水能力计算补助金额超过400万元的,按400万元给予补助。
1.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地方资金等已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已经在建或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2.已经竣工的项目、2014年以来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过的项目,不再安排。
设区市发改委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管理要求,严格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通过金宏网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按季调度。我委将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相关县(市),视情况调整或减少后续资金安排;严惩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挪用投资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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